在线配资 6月起施行!在东莞,停车场、电梯等经营收益将归业主共有!
近日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有哪些细节需要留意?
《条例》有关立法情况及
推行准备情况
随着房地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切入点,东莞市迫切需要根据人口结构、经济结构、住房结构等特点,在立法工作中细化、补充上位法相关规定,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为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作为东莞首部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分为六章,共六十八条,于2023年12月29日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4年3月29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吸纳先进经验,突出东莞特色,着力回应群众关切,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在法治框架下创新物业管理相关制度。
在物管区域显著位置
公开共有收益情况
《条例》参考兄弟城市的做法,兼顾我市行政架构和人力物力资源情况,创设了具有东莞特色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条例》分别在选聘物业服务人、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义务、信用管理、物业退出和交接,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合同履行情况;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等情况。
同时,规定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答复。《条例》还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人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及时更新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小区这些收益属于
业主共有收益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收益包括:
(一)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地、绿地、道路、通道、楼梯、房屋外墙、电梯、照明设施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因业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或者被依法征收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三)共有收益的孳息;
(四)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
物管区域内的车位车库
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为了规范停车,《条例》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数量、位置以及权属。
二是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方案,明确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三是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上一年度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
四是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处罚。
推广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电子投票平台
接下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全力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配套准备,制定与《条例》配套的物业管理政策文件,加强部门协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为物业小区议事决策提供便利,推广使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电子投票平台和“小区重大事项”网上公告平台,提高业主共同议事决策能力。
对《条例》在推动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方面,《条例》总则中明确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推进综合网格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将党建引领落实到物业管理的具体事项之中,在业主大会筹备阶段、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环节、业主委员会缺位等三种情况下,突出强化了党建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组织选举产生和运行中的引领作用。
来源 | 综合东莞阳光网,东莞发布
编辑 | 陈杰珉
责编 | 罗舒、苏路程 在线配资